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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 释放“十三五”财税改革提速信号
来源: 2016-05-12 13:03  点击:
  
继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,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也将全面推开。重大税制改革接连亮出大动作,释放出“十三五”开局之年涉入深水区的财税体制改革提速的积极信号。
 
 
 
 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10日发布的通知,此前已在原油、天然气、煤炭、稀土、钨、钼等6个品目资源税实施的从价计征改革,将覆盖绝大部分的矿产品。
 
 
 
 
两部门当天公布的《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》中就列举了铁矿、金矿、铜矿、铝土矿、铅锌矿、镍矿、锡矿、石墨、硅藻土、高岭土、萤石、石灰石、硫铁矿、磷矿、氯化钾、硫酸钾、井矿盐、湖盐、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、煤层(成)气、海盐等21种资源品目。
 
 
 
 
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也将逐步扩大。两部门宣布将在河北省率先试点水资源税改革,并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。同时,森林、草场、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将逐步纳入征收范围。
 
 
 
 
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,两部门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,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,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,以此为企业减轻税费负担。
 
 
 
 
财政部税政司、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,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,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,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。同时,能有效调节资源收益,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,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,激发市场活力。
 
 
 
 
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,主要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、天然气、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。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,确定了普遍征收、从量定额计征方法。自2010年起,我国先后实施了原油、天然气、煤炭、稀土、钨、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,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。
 
 
 
 
官方数据显示,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,近10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,年均增长率约为27%,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。
 
 
 
 
但尽管如此,业内普遍反映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“两型”社会建设的需要,尤其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。
 
 
 
 
两部门介绍,目前我国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,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、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,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。
 
 
 
 
同时,现有资源税征税范围偏窄,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。如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,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、森林、草场、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,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。
 
 
 
 
此外,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,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、方式和环节相同,调节功能相似,造成资源税费重叠,加重了企业负担。税权集中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。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,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,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,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,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、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,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。
 
 
 
 
“此次改革的目标就是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、从价计征改革,理顺资源税费关系,建立规范公平、调控合理、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,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、调控经济、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。”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。
 
 
 
 
对于企业关心的资源税税率问题,两部门介绍,考虑到很多矿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,此次改革应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,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。并在规定税率幅度内,授权省级政府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、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,提出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,允许按不同资源条件、不同地区确定差别化税率。
 
 
 
 
此外,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,对共伴生矿仍维持原政策,除稀土等特殊情况外,对共伴生矿暂不征收资源税。
 
 
 
 
两部门表示,在近几年资源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,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,并配合清费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,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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